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东莞市今年上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东莞户籍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东莞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在东莞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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